事件 近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是刑事诉讼法在15年后迎来的第二次大修,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刑事诉讼法涉及公检法机关的职权分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协调等难题,多方意见也不尽一致。针对草案中遏制刑讯逼供、确立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近亲属获得免证特权、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强律师辩护权保障等颇受瞩目的问题,本报连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进行解读。
专家解读 张建伟:人们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可谓盼望已久,解决好“刑讯逼供”、程序公正和透明、“被精神病”、“被失踪”等问题是社会各界的共同吁求。立法机关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是明智之举。
总体上看,此次草案在推进人权、维护司法公正方面有明显举措。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g项确认:“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这是犯罪嫌疑人在面对刑事指控时享有的最低限度保证。草案吸收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条文,推动了刑事司法人权状况的改善。关于近亲属免于作证,在古代立法中就有明确规定,现代刑事诉讼为保护亲属间的相互信任关系,大都有类似规定。此次草案拟增设近亲属免证特权,在维护家庭成员间的信任关系方面有明显进步。草案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则为遏制侦查或者后续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供了保障。另外,为保障律师辩护权,草案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明确会见不受监听(包括不受技术监听也包括侦查人员不在场),明确除例外情况下,律师可凭“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会见当事人。草案中有关法律援助的范围也扩大到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为了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难题,草案要求侦查人员以及具有官方身份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值得肯定。
但草案中的有些内容依然值得商榷。如保留了犯罪嫌疑人有供述义务的规定。特别是有关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修改建议存在争议。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草案将“不通知”的合法情形规定为两种,一是无法通知,二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我个人认为,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对笼统宽泛的规定予以限缩,有些人可能误读了这一条款。
M.F.莫里斯在其所著的《法律发达史》中曾言:“一国人民最优秀的思想可以从其制定的法律中看到。”人民最优秀的思想,包括政治智慧、法律观念和社会思想等诸多方面,应当转化为立法中的价值和价值取向。法律之发展进化,司法之脱胎换骨,从长远看,通常是一个寻求良意美法的过程。良意为其精神,美法为其筋肉。现在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恰走在寻求良意美法的途中,要达到这样的法律境界,定需艰辛而长远的努力。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本报记者 方兴/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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