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改对农民工流动影响有限
1998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目的是在继续坚持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原则下,逐步改革现行户口管理制度。近些年来,全国大部分省区都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户籍制度改革促成了大量的永久移民,促进了城市化的进程。基于2003—2006年的数据,运用家庭单位劳动力外出务工时间和家庭劳动力外出务工比例衡量劳动力流动,通过双差回归方法在户改对农村劳动力流动总量以及向大中城市而不是省会等特大城市流动的效应方面进行定量研究发现,21世纪最初几年的户籍制度改革对农民工流动的影响非常有限,这与对永久移民的影响有一定差异。从农民工流动这个角度看,1998年《意见》调整城市规模的意图并未实现,因为农民工这一群体以增加收入为目的,并未减少去大城市的倾向。已有户改对农民工作用不大的原因在于,改革附带的苛刻条件使农民工获得城市户籍的可能性极小,部分省份即使统一城乡户口称谓,但实际区别并未消失。农民工如果可以容易地获得户籍,那么户改必将产生影响,而如今农民工流动仍然主要受到经济条件和自身条件的影响,户改成效也就有限。不过有理由相信,彻底地、让农村人口比较容易地获得和城市人相同待遇的户籍制度改革,会对农村人口流动产生实质性影响,在促进社会公平的同时,引导合理的城市化进程。
(孙文凯等,《户籍制度改革对中国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影响》,《经济研究》2011年1期)
城市劳动力市场:户籍歧视大于地域歧视
户籍歧视与地域歧视中,歧视是指“在劳动力生产率保持一致的情况下,仅仅因为性别种族或身份等的不同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利用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中上海市的全部样本中随机抽取的10000个家庭,共计28717个居民的数据,将城市劳动力样本区分为本地工人(上海市城市户籍)、本地农民(上海市农村户籍)、外地工人(外地城市户籍)和外地农民(外地农村户籍),并通过分割样本研究城市劳动力市场对于外来工人和外来农民的地域歧视以及户籍歧视,结果表明:第一,如果不考虑工作小时数的差异而直接比较不同类型劳动力的月工资水平,则可能会在相当程度上低估对于外来农民的歧视程度,但是外地工人相对于本地工人的地域歧视则没有被明显低估。第二,如果不考虑“三金”和个人所得税,会严重低估对于外来农民的歧视程度。第三,地域歧视对于外来工人和外来农民具有完全相反的表现:在保持决定生产率的一系列变量一致的情况下,相对于本地工人,外地工人的工资水平明显更高,而相对于本地农民,外地农民则受到了30%的地域歧视。这一结论表明,在研究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时,不能将外来工人与外来农民混在一起,而有必要将他们分开进行研究。第四,利用只包含本地工人和外地农民的子样本进行研究的结果表明:在保持决定劳动生产率的一系列因素既定的情况下,相对于本地工人而言,外地农民受到了56.5%的歧视,并且可以粗略地将这个比例分解26%的地域歧视与30.5%的户籍歧视,户籍歧视比地域歧视大约高出5个百分点,这也表明外地农民工相对于本地工人而受到的歧视中,户籍歧视还是占主要部分。
(章元等,《城市劳动力市场的户籍歧视与地域歧视:基于人口普查数据的研究》,《管理世界》2011年7期)
《中国社会科学报》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及本网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