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刑事程序现代化又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程序是国家应对犯罪诸多制度的一个重要侧面,受到社会变迁的影响。转型社会的犯罪与刑罚日益呈现与传统社会不同的特征,国家在从追诉犯罪到实施刑罚的过程中,如何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个价值目标兼顾、公正地打击犯罪、在实现公正的前提下兼顾效率,以及如何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诸多课题已经摆在刑诉法学界面前。
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96年颁布,是在修订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形成,其社会基础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的现实国情。尽管总体上看,1996年刑事诉讼法基本框架是适应我国法治建设需要的,但由于受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该法所确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尚存在较多不足之处,不符合刑事法治的要求。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控辩双方未实现平等,力量对比不均衡。其次,强制侦查措施缺乏有效制约。一方面,某些强制侦查措施的适用条件及程序未作规定;另一方面,未确立司法审查原则。我国的侦查程序中司法审查的阙如,致使侦查行为缺乏有效制约。侦查活动由侦查机关自行实施,法院无法针对这些侦查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再次,无罪推定原则尚未最终确定,难以发挥该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规范权力、保障权利的作用。最后,辩护权受到不合理限制。表现在律师会见权受到不合理限制,调查取证权受限;同时,公诉机关案卷移送方式的改变,加之证据展示制度的阙如,致使律师在阅卷时所能得到的材料有限,上述现象直接影响到辩护职能的发挥,损害了被告人的权益。
鉴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尚有上述不尽如人意之处,因此刑事法治秩序的可持续发展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一些刑事程序要进行重构,以实现现代化的刑事诉讼制度。具体说来,通过正当程序理性地惩罚犯罪,尊重人的主体性,尊重人的尊严,最终诉讼结果为社会公众所接受,等等。总之,刑事诉讼要实现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价值兼具,最终通过限制权力、保障权利而实现刑事法治。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许身健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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