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事关公民人身和财产等权利的予夺,因而解释的精当性至关重要。《刑法》第262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中“等”的范围的界定争议不断,造成了适用中的混乱,因而有进一步澄清的必要。
立法:外在技术与内在价值的双重兼顾
《刑法》第262条之二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自《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征集意见之日起,对“等”的解释的争论便已开始,有学者认为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只是对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列举,并不排除其他形式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而另有学者主张仅应限定于盗窃、诈骗、抢夺和敲诈勒索四种侵财行为,若在四种明确列举的行为后加上“等”势必会引起理解上的分歧,但并未得到立法认可。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邵栋豪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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