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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塞尔现象学是否“没有‘概念’与‘感觉’‘分裂’的余地——与《西方哲学史》主编叶秀山先生商榷(续一)
作者:cuicen   日期2011-09-26 14:52: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叶秀山先生在《西方哲学史》中说:“在胡塞尔的现象学中,没有‘概念’与‘感觉’‘分裂’的余地,不像黑格尔那样在‘分裂’之后,再求得‘同一’,而是一开始就是‘同一’的。”

  对此,笔者在《胡塞尔是否“不需要‘辩证法’”?——与〈西方哲学史〉主编叶秀山先生商榷》(《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8月4日)中提出疑问:“概念”与“感觉”是否可以没有“分裂”地“同一”?这是讨论胡塞尔是否“不需要‘辩证法’”的继续。

  笔者以为,在“概念”与“感觉”又“分裂”(亦即“对立”、“间隙”、“差别”、“矛盾”、“否定”、“一分为二”等)又“同一”(亦即“统一”、“相似”、“肯定”、“联系”、“合二而一”)方面,胡塞尔现象学与黑格尔辩证法没有根本区别。

  “分裂”与“同一”是形成事物联结和推动事物发展的矛盾统一体。世界上不存在没有“分裂”的“同一”。“概念”不从“感觉”“分裂”出来,又与“感觉”“同一”,就没有人类语言和思维活动,也无法解释人们相互交流中对“概念”理解之差别。

  “感觉”侧面的经验与“概念”侧面的先验,又“分裂”又“同一”,这是哲学先验论的根基:没有对“感觉”侧面经验的“分裂”,就没有“概念”侧面的先验;不能够与“感觉”侧面的经验“同一”, “分裂”出的“概念”侧面的先验就没有意义。胡塞尔先验现象学也没有超越这个根基。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就说:“这种现象学和它所属的一般体验的纯粹现象学一样,仅仅研究那些在直观中可把握、可分析的体验的纯粹本质一般性,而不研究那些受到经验统摄的体验,后者是实在的事实,是在显现的并被设定为经验事实的世界中体验着的人或动物的体验。”即先验现象学追寻“概念”侧面的“体验的纯粹本质一般性”,需要将“感觉”侧面的“经验事实的世界中体验着的人或动物的体验”“分裂”出去。

  胡塞尔曾说:“一方面是实事的联系,这些实事意向地关系到思维体验(现实的和可能的思维体验);另一方面是真理的联系,在这种联系中,实事的统一本身获得其客观有效性。前者与后者是一同先天地(a priori)被给予的,是相互不可分开的。”他还说:“但这种明见的不可分割性并不就是同一性。在有关的真理或真理联系中表现出实事和实事联系的存在。但真理的联系不同于那些在真理的联系中‘真实的’实事联系;这表现在:对真理有效的真理并不等于就是对在真理中被设定的实事有效的真理。”胡塞尔称这是对“统一”与“客观联系”的“双重的理解”。他的“双重的理解”,亦即“不可分”与“不同一”的辩证理解,既是在运用平行统一辩证法,也是在运用对立统一辩证法。在“双重的理解”中,同样包含对“概念”与“感觉”之间“不可分”与“不同一”的辩证理解。

  胡塞尔现象学展现的是意识“寻根”过程和意识运动的结构形式。在意识“寻根”过程中包括两次还原亦即“分裂”:一次是从“感觉”侧面的心理学到“概念”侧面的纯粹心理学的心理学还原;另一次是从“感觉”侧面的纯粹心理学到“概念”侧面的先验现象学的现象学还原。这两次还原亦即“分裂”显示为平行关系:同样包括“悬隔”、“排除”等方法。经此过程,意识被“分裂”为互相平行的心理学、纯粹心理学和先验现象学三个领域。所谓先验现象学,是将“感觉”侧面的“实在的事实”以及相关的经验科学观,不断从意识现象“分裂”出去后,剩余的“概念”侧面的“形式本质”或者“空本质”。

  提出“概念”与“感觉”在胡塞尔现象学中并非无“分裂”的“同一”,这不是笔者个人见解。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也涉及该问题:胡塞尔“区分‘概念’的三个含义:‘1.普遍的语词构成;2.本真普遍表象的种类;3.普遍对象’”。又说:在胡塞尔那里“对象是在‘感觉’的基础上通过‘统摄’(或者说‘立义’)而被构造出来,但‘感觉’本身还不是对象,它仅只为对象提供材料;这是‘感觉’与对象的本质区别所在。正是在上述这两层意义上,胡塞尔强调:‘感觉’不是‘现象’(Erscheinung),既不是行为意义上的‘显现’(Erscheinen),也不是对象意义上的‘现象’(Erscheinendes)”。无论将“概念”解释为“词语构成”,还是“本真普遍表象的种类”,或者“普遍对象”,都无法与“仅只为对象提供材料”的“感觉”构成没有“分裂”的“同一”。

  认为胡塞尔现象学“没有‘概念’与‘感觉’‘分裂’的余地”,这也许出于对胡塞尔将“分裂”与“同一”“细微”化的误解。“通过曲率的变化,类似空间的流形的不同种属可以相互过渡,与此方式相同,只要一位哲学家对黎曼—黑尔姆霍尔茨理论有了初步了解,他便可以大致想象出,规律性的纽带是如何把不同类型的纯粹理论形式联结在一起的。”受到黎曼几何空间“分裂”与“同一”“细微”化影响,胡塞尔现象学也显示“分裂”与“同一”的“细微”化倾向。“每一体验本身是一生成流……每一体验在不同的再生形式中都有其平行物……我们自然地把一切相互平行的体验看做具有共同本质组成成分的体验;因此诸平行体验应当被意识为同一意向对象。”用平行关系解释个别体验单元之间的联结,将体验流设定为平行统一体,以及将自我区分为相互平行的自然自我与先验自我等,既是胡塞尔将“分裂”与“同一”“细微”化的显著例证,也是胡塞尔运用平行统一辩证法的显著例证。

  一方面,“细微”矛盾并非无矛盾,“细微”对立并非无对立,“细微”“分裂”并非无“分裂”的“同一”,这成为平行统一辩证法与对立统一辩证法本质同一的主要根据;另一方面,“细微”矛盾有别于明显矛盾,“细微”对立有别于明显对立,“细微”“分裂”有别于明显“分裂”,这成为平行统一辩证法与对立统一辩证法存在形态区别的主要根据。

  “细微”矛盾和对立如何统一,以及需要“细微”化的明显矛盾和对立如何“细微”化以减少冲突,日渐成为和平与发展时代人类社会面对的重要课题。正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外的重大变化,成为促使我们由少数民族文学研究实践,特别是中国各民族文学关系研究实践,形成平行统一辩证法概念的根本推动力。立足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统一,平行被概括为“有间隙的联系”,亦即“分裂”与“同一”共同在场。在此,笔者提出两个疑问。

  其一,在胡塞尔现象学中是否“不需要‘否定’这个中介环节”?

  其二,叔本华和尼采是在哪些著作中给予黑格尔哲学“摧毁性打击”,使黑格尔哲学“几乎成了‘死狗’”?

  笔者不揣浅陋,提出以上见解,希望与叶秀山先生和学界同仁探讨,以活跃学术气氛、促进学术发展。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扎拉嘎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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