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公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有些条款引发了舆论的质疑和担忧。比如,“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人员,被拘留逮捕后,若出现无法通知家人,或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况,对其拘留逮捕时间可超过24小时。”这让人担心可能导致“秘密拘捕”泛滥成灾,被认为是巨大的倒退。(8月31日《新京报》)
最近一段时间,刑诉法的修订引起公众强烈的关注。这是因为,在一个公众更加关注私权被保护程度的时代,立法要想被公众认同,要想让民意觉得是一种进步,就必须让公众切实感受到自身权利处于制度的充分呵护之下,而不是处于制度性歧视状态,更不能让公众觉得处于制度性掠夺和伤害的危险之中。尽管此次刑诉法修订不乏亮点,但是,现在造成公众产生对“秘密拘捕”泛滥成灾的担忧,本身就是一种重大遗憾。
这些年,中国公民的法治意识其实是在不断提升的。从当初人们强烈重视物权法,到现在人们普遍关注刑诉法修订,种种民意介入立法的事实表明,中国公民的法律素养已经得到巨大的提升。从来都没有无缘无故的担心,公众内心滋生出对“秘密拘捕”泛滥成灾的恐惧,绝不是缘于公众简单误读。不要忘了,法律本身也是对文明的传播,也要体现对人性的关爱。法律是用来让人安心的,而不是让人担心的。一项立法让人很容易就产生恐惧心理,就足以证明是一种失败。
法律是社会利益矛盾的调节器,立法背后势必包裹着复杂的博弈。而在这个时代,公民私权与公权力的博弈,已经成为一种客观的社会形态。在种种暴力拆迁与公民上访的问题背后,也都反映出公权力掠夺民生利益丑陋的一面。那么,刑诉法修订在公权与私权的利益分配上,到底会往哪一边倾斜,本身就触动着社会敏感的神经。如果不能做到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权利,如果不能最大程度地体现司法文明,立法也就谈不上进步。
没有任何人能够忍见亲人的“失踪”或“下落不明”。如果人没了,连家人都不知道去了哪里,那将是何等的人性灾难,不难想象。基于起码的人伦底线,一个人被公权力拘留逮捕,是应该让其家属知道下落的。这本身也是一种普适的法律应用。当然,这里面会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与公共安全的需要,可能会对其家属采取暂时隐瞒的措施。问题是,“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在这样的语境下,现在却看不到任何的制度约束,来避免侦查机关扛着这种“口袋”理由对公民私权进行践踏,来制造人性悲剧,这才是公众担心的根源。
在立法问题上,绝对不宜高估公权力的自我约束力,这是一种常识。从某种意义上,为了更好地规制与约束公约束,在相关制度建设上,反而应该有“恶的公权力”的假设前提。这本身也意味着,立法在约束公权力的问题上,必须走出“宜粗不宜细”的传统弊端,必须不能给公权力过大的弹性空间。事实上,“秘密警察”制造的恐怖,在很多国外的电影里都展示过。不必讳言,警察滥用公权力的现象,在中国一些地方也不乏存在,现在如果从制度层面给这样的公权力更大的扩张空间,这自然会让公民觉得他们的权利与尊严可能遭遇更大的侵害。
虽然我们不能完全否认刑诉法修订中这种“无法通知”与“通知可能有碍侦查”本身包裹的客观与理性,但是如果以完善的程序设计来面对这种语境下公权力可能越轨的监督与制约,那么,这样的立法始终不会获得公众的理性认同。中国的司法实践原本就存在极其严重的重实体而轻程序的积弊,这些年出现的冤假错案,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司法实践无法体现应有的“程序正义”。诚如哈维尔所说,克服恐惧的路径是“活在真实中”。当公民无法拥有切实可信的真实感,处于对程序正义的焦虑之中,那么他们就很难拥有那种“免于恐惧的自由”。
从这个意义讲,让人担心“秘密拘捕”可能泛滥成灾,害怕那些模糊规定无法将可能失范的权力关进笼子里,这样的刑诉法修订,自然就是一种立法的倒退,容易制造出一种恶法,对权利、文明与人性都产生重大伤害。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单士兵 系自由撰稿人)
《中国社会科学报》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及本网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