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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居核心地位:“动车追尾”的宪法学思考
作者:cuicen   日期2011-09-23 15:01: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甬温线动车追尾事故至今仍牵动着国人的心,社会各界已开始对动车事故进行理性反思。在作为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根本法的宪法层面,我们可以得到哪些启示呢?在笔者看来,至少可以从生命权、知情权及信息公开等视角进行探讨。

  保障公民生命权是国家的宪法义务

  动车事故中逝去的生命,凸显了生命权的重要性。所谓生命权,就是“活的权利”或“生命安全的权利”。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中最根本的权利,生命权构成了法治国家的道德基础,集中体现了宪法以人为本的理念。

  宪法意义上的生命权主要包括防御抵抗权、平等享受生命权和生命保护请求权三个方面的含义。生命权宪法义务的主体是国家,生命权要求国家既负有消极尊重义务,又需要国家积极保障。“尊重义务”是指国家必须自我克制,尊重个人生命权,不得侵害个人的生命权;“保障义务”是指国家有义务采取各种积极措施,确保个人的生命权免受侵害并得以实现。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戴激涛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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