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往期回顾
死刑存或废:挪威枪击爆炸案引发再思考
作者:cuicen   日期2011-09-19 15:51: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考虑到目前以及今后相当长时间内的社会现状、法律传统和犯罪仍然高发的态势,不能仅仅盲目借鉴他国模式,而应在保留死刑的大前提下,循序渐进、审时度势地探索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死刑废除之路。

  2011年7月22日发生在挪威首都奥斯陆市的爆炸事件与数小时后发生在于特岛的枪击事件,造成76人当场死亡,这一野蛮屠杀事件在引爆欧洲媒体、震惊世界舆论的同时,也引起了许多国家对死刑存废的重新反思。在死刑缺位的刑罚体系下,21年有期徒刑对于这一二战以来最为严重的“屠杀事件”已经显得苍白无力,其司法尴尬在引发挪威公众(80%)疾呼恢复死刑的同时,也给我国死刑变革的探索提供了令人警醒的改革路径。

  恢复死刑的呼声日渐高涨

  自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1764年明确提出废除死刑以来,有关死刑存废的争论已经持续了200余年。随着理论研究的推动和社会理念的演变,废除死刑的国家逐渐增多,俨然成为一种“世界潮流”。但透过此次挪威爆炸枪击案引发了恢复死刑的呼声,已经频现报端:“英国民众网上请愿恢复死刑 国会或就其展开讨论”、“瑞士可能就是否恢复死刑举行全民公投”、“韩国连环杀手引起社会激愤 民众要求恢复死刑”、“死于凶杀人数居世界首位 南非恢复死刑”、“俄罗斯上议院考虑针对地铁爆炸案件恢复死刑”等等。

  其实,历史上在已废止死刑的国家也曾多次出现恢复死刑的情况,最具代表性的是俄罗斯死刑的“三废三立”。自1917年苏联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法令宣布废止死刑开始,到1950年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布《对祖国叛徒、间谍和反革命破坏分子适用死刑》法令恢复对背叛祖国、间谍行为、武装匪帮的死刑,30余年之内曾三次颁布法令废除死刑,而又接着恢复死刑适用。无独有偶,波兰于1997年为加入欧盟而废除死刑,但2005年莱赫·卡钦斯基执政后迅速主张对谋杀罪恢复死刑。此外,尼泊尔、巴布亚新几内亚、赞比亚等国家,也在废止死刑后不久对部分罪名恢复了死刑。可以说,这种废止死刑后普遍存在的要求恢复死刑的呼声和立法实践,从某种程度上似乎表明了废除死刑的“不得人心”,这种死刑存废的现实反复对于死刑存废的研究有巨大的思考价值。

  挪威爆炸枪击案引发的恢复死刑的争论,如今已经如星星之火一般燎原至诸多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也成为目前保留死刑的国家试图废除死刑时所必须反思的问题,恢复死刑俨然成为新的“世界化的潮流或者趋势”。故而对此值得反思的是,废除死刑的先进性、文明化到底有多少?对于已废除死刑的国家,缘何多次出现死刑在立法上的恢复或者民间的呼声?尽管在现实背景下,死刑的恢复可能难以想象,但是这一争论和质疑仍然给当前死刑存废问题带来了新的观察视角。

  废除死刑国家的借鉴价值有限

  挪威爆炸枪击案所激发的举国要求恢复死刑的呼声,折射出死刑在社会公众心目中仍存在着重要的地位,也间接表明了西方国家死刑废止过程中民意的缺失。进而言之,目前废止死刑国家中死刑废止的模式,对于仍保留死刑的国家,到底存在多大程度的借鉴价值尚有待商榷。

  实际上,从死刑废止的历史过程来看,死刑的废除有着太多的偶然性和被迫性,在目前大部分已废除死刑的国家中,死刑的废除更多地是因为政治家的积极推动、国内的政治变革、国际政治博弈的无奈。例如,德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死刑的废除缘于当权政治精英的强权推动,意大利废除死刑缘于墨索里尼的下台,葡萄牙废除死刑缘于大独裁者萨拉查统治的转型,波兰废除死刑缘于渴望加入欧盟的无奈,等等。从这个层面上讲,大部分废止死刑的国家,其死刑的废除似乎更多地是一种人为的压制和推动,并不符合死刑自身变革的发展规律。

  因此,尽管一些国家已经废除死刑或者在事实上废除死刑,但由于各国废除死刑的缘由与国情的差异,它们并不能代表废除死刑成为刑罚人道、尊重人权、社会文明进步的唯一标志。如果置本国法治需求与现实国情于不顾,死板地效仿废除死刑国家的做法,利用废除死刑国家的数量统计和例证,积极地营造一种人为曲解的“国际潮流”或者“国际趋势”,则严重误导了对死刑存废的客观认识,无异于“掩耳盗铃”。因此,死刑存废的论证思考不能仅靠列举已废止死刑的国家数量,而必须是客观地认识已废止死刑国家的真实现状、剖析这些国家废除死刑的前因后果,包括其废除死刑前的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制度背景,废除死刑的诱因、过程,以及废除死刑后的法治与社会现状。

  事实上,尽管“国际废止死刑运动”的大趋势某种程度上对保留死刑的国家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死刑废除运动并没有波及整个世界,亚太地区(除了我国香港地区、新西兰、澳大利亚和尼泊尔等)、中东及大部分伊斯兰国家和地区基本上都保留了死刑,这也从现实层面上表明了死刑仍具备较大的存在空间和必要性。

  中国废除死刑应当循序渐进

  死刑废除的刑罚变革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中国死刑的立法变革应基于对本国社会基础的实证研究,而不应当盲目照搬他国模式。此次挪威爆炸枪击案所激发的死刑恢复争论以及在已废止死刑国家频频出现的恢复死刑的呼声,某种程度上也对盲目废止死刑的做法敲响了警钟。

  诚然,从人类所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来看,死刑作为一种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残酷刑罚,必将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而退出历史舞台。但是,废除死刑这一应然的立法选择结果应是在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社会自然地不再需要死刑的状态下实现的,而不能脱离现实的社会背景。最近挪威刑罚体系应对爆炸枪击袭击事件的无力与尴尬,就足以说明“废除死刑”在应对重大暴力及恐怖事件时是令人不安和愤慨的,甚至将会导致严重的社会混乱。例如,“巴西在1979年全面废除死刑后,频繁的越狱和监狱暴动以及背后令人唏嘘的死亡名单给这个国家抹上了重重的黑影”、“南非在取消死刑后,恶性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成为了世界上犯罪率最高的国家之一”。上述国家盲目废除死刑给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效应和前车之鉴,值得我国警醒。

  对我国来讲,死刑废除应当循序渐进,而不能贸然废止死刑。实际上,我国刑法学界主张立即废止死刑的学者只是少数,相对主流的观点则认为“应当保留死刑,但应严格限制并最终废除死刑”。因此,考虑到目前以及今后相当长时间内的社会现状、法律传统和犯罪仍然高发的态势,不能仅仅盲目借鉴他国模式,而应在保留死刑的大前提下,循序渐进、审时度势地探索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死刑废除之路。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刘彦辉 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报》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及本网站名。

版权所有 2002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