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初发生的中海油渤海油田溢油事故将近年来我国海洋环境问题推向高峰,其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应当引发对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深入思考。
在我国,迄今为止对污染案件的救济主要停留在弥补个人或部分人群的损失(主要是财产损失)层面,没有对大企业和一些享受特殊待遇的外资企业“上纲上线”。海洋溢油这类事故会造成严重的生态灾难,损害国家大范围的海洋国土功能,直接威胁国家环境安全,而当今世界上国家安全概念中环境安全已成为不可或缺的内容。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周珂 李姗姗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报》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及本网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