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往期回顾
大学校长不应退出学术委员会
作者:cuicen   日期2011-08-08 14:46: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目前我国一些大学推行所谓“校长退出学术委员会”,意味着校长退出学术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也就意味着校长远离大学发展的核心内容。

  近两年来,大学校长退出学术委员会的新闻时有报道。比如,吉林大学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不再担任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复旦大学校领导和部处负责人退出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复旦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清华大学校长不是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成员,山东大学校长退出学术委员会……这被认为是大学“迈出去行政化第一步”。

  对于校长退出学术委员会,社会和媒体几乎清一色地以“惊喜”视之,认为这是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相对分离的重要举措,甚至认为是高等教育改革的“破冰之旅”等等。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校长是一所大学的灵魂人物,相信这没有人会反对。校长需要带领、主导和影响大学的发展,这样的校长才是合格的或者优秀的校长。而大学发展的主要内容,无非是围绕着学科布局、科研实力、师资力量、教学水平展开,一句话,大学发展的核心是提升学术力量。所以,很多国外大学校长同时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然而,目前我国一些大学推行所谓的“校长退出学术委员会”,意味着校长退出学术事务的决策和管理,也就意味着校长远离大学发展的核心内容。一个大学校长连大学最核心、最本质的学术事务都退出了,不再参与更不要说进行决策了,试问,还要这样的大学校长职位干什么?大学校长还是不是或还能不能成为一所大学的灵魂人物?

  我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大学校长的职责:“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从中可以看出,对于大学的中心工作“教学”和“科学研究”,校长需要“全面负责”。《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对学术委员会也作了相关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从中也不难看出,学术委员会的职责都是围绕着教学、科学研究的内容展开的。如果“校长退出学术委员会”,那就是让一个退出学术事务的人“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这又是什么逻辑呢?

  从道理上讲,校长不应该退出学术委员会。但在现实中,为什么人们却乐见“校长退出学术委员会”呢?理由无非是这样一个“三段论”:校长代表了大学的行政权力,行政权力不能干涉学术权力,所以校长不能干涉学术权力。这里模糊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校长的身份并没有那么简单,校长既是大学行政权力的代表,也是大学学术权力的代表。对于校长这样一种复合的身份,人们在潜意识里可能是认可的,但在现实中,由于普遍存在着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僭越,人们对此诟病已久,以至于产生了干脆让以校长为首的行政人员退出学术权力组织,避免其与“民”争利的意识。应该说,这是一种宝贵的学术民主意识,但在制度设计上让一校之长远离一校之核心事务,显然不妥。

  问题已经相当明了:一方面,校长为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应退出学术委员会;另一方面,要防止校长利用职权为己争利,主要是争学术上的利益,比如捞课题、捞奖项、捞学术名誉等。所以,问题的本质,不在于大学校长退不退出学术委员会,而在于大学校长能不能公正地处理学术事务。对于这样一个问题,该如何解决呢?笔者认为,答案只能是:大学校长职业化。

  大学校长职业化可能会有很多内涵。这里主要是指:学者一旦成为大学校长,就必须放弃自己所学专业,而专心致致地做大学校长的职业。大学校长职业化的好处十分明显:一方面是大学校长有更多的精力从事大学经营、管理工作;另一方面,由于没有自己的学术利益,大学校长会更加公正地处理各种事务,包括学术事务。

  大学校长职业化是世界著名大学的通行做法。比如,美国耶鲁大学现任校长理查德·莱文,就是著名的经济学家,但自1993年被选为校长后,他没有招收一名研究生,也没有领衔做过一个研究项目。英国牛津大学遴选校长的前提条件是,一旦被选为校长,必须放弃教学、研究工作,并且把占用学校的实验室、办公室和设备统统交给系里,否则就不能被委任为校长。在解放前,我国大学校长也都是职业型的,比如蔡元培、梅贻琦、张伯苓、蒋梦麟等。

  陶行知先生在《整个的校长》一文中有这样的论述:“整个人的中心,只放在一桩主要的事上。他的心分散在几处,就是几分之一的人。这类人是命分式的人,不是整个的人。”“做一个学校的校长,谈何容易!说得小些,他关系千百人的学业前途;说得大些,他关系国家与学术之兴衰。这种事业之责任不值得一个整个的人去担负吗?……试问:世界上有几个第一流的学校是命分式的校长创造出来的?”陶行知的话,既说明了校长与学术兴衰之间的密切关系,也提出了校长充分发挥作用的职业化途径,并对“校长退出学术委员会”现象作了最好的回答。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严蔚刚 单位:东北师范大学政策研究室)

  

《中国社会科学报》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及本网站名。

版权所有 2002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