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意味着意思自治的最大化,对和解合同的确认与保护,不仅能够提升司法机关对私权处分的尊重,其本身也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诉讼化解的争议只是民事纷争中的冰山一角,更多的纠纷是通过和解协议平息的。正如法谚所言:“胖的和解胜过瘦的诉讼。”然而,由于立法的缺失,法院对和解协议效力的认定具有不确定性,这制约了和解制度功能的发挥,也加剧了民事主体对和解效力的漠视,使和解协议异化为纠纷之源。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在即,以此为契机,明确和解协议的效力及救济路径,必将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化产生深远影响。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于锐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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