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流转合同宜长期化、规范化
利用中国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于2000年11月在河北、辽宁、陕西、浙江、四川、湖北六个省份随机抽样农户调查的数据以及2009年4月的跟踪调查数据研究发现:目前的转入农地主要可以分成两类,即从亲属转入的农地和从非亲属转入的农地。从亲属转入的农地的已使用年限和合同年限,要比从非亲属转入的农地的相应年限几乎长一倍。如果农户在从亲属转入的农地上进行长期投资,其收益最有可能被完全收回,农户会将这种长期投资维持在较高水平;相反,在从非亲属转入的农地上,长期投入的收益还没完全收回就有可能交回土地,农户在这类农地上不敢进行或者不敢进行较多的长期投资。
无论是2000年还是2008年,农户在从非亲属转入的农地上要比在从亲属转入的农地上投资的规模较低(低9%)。这再次突出了农地使用权稳定性对农户长期投资的重要意义。所以,在农地流转政策方面要尽可能降低流转的交易成本,帮助农户之间签订更规范、期限更长的农地流转合同,从而促进农户在转入农地上进行维持土壤肥力的长期投入。
(郜亮亮等《不同类型流转农地与农户投资的关系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11年4期)
农户参与土地流转后人均纯收入显著增加
运用作为自然实验评估方法的difference-in-differences(DID)模型,对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农户参与和未参与土地流转及其收入变化进行的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土地流转后参与农户与未参与农户相比,人均纯收入、人均务工收入和人均出租土地收入显著增加;人均种植业纯收入显著下降。土地流转后人均务工和出租土地收入,对参与农户人均纯收入增长的贡献率高达75%。
因此,在土地流转中,可通过技术培训等提升农民素质,增强其自生能力,鼓励文化水平较高并且有务工经验的农民流转土地,实现土地的规模效益;应加大对农民的补贴力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使农民免除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在引进农业公司或培育种地大户时,对其经营业绩、抗风险能力及土地租金的支付能力应进行综合评价,避免使农民遭受拖欠租金带来的损失。
(薛凤蕊等《土地流转对农民收益的效果评价——基于DID模型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11年2期)
妥善协调法规与农民土地调整意愿矛盾
利用2006年度中国综合社会调查的1682个农村样本数据,分析农民的个体特征因素对其土地调整意愿的影响,结果表明:在农民土地权利意识增强的背景下,土地调整中的“干部寻租”假说趋于淡化;土地作为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年龄的增长、个人收入的增加及非农就业机会的增多,并没有促使农民放弃其对土地的占有;由于土地的保障性功能及土地未来价值的凸显,人均土地面积较多的农户家庭的土地调整意愿较弱;农民及其家庭成员在享有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后,其土地调整意愿会显著降低。
目前,政府基于激励农民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等方面的考虑,在法律和政策上规定严格限制农村土地调整。然而,现有农地法律制度安排与农村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协调。尽管国家严格控制农村土地调整,但是农民对土地的调整意愿却并没有降低。
总之,在识别农民个体特征因素对农民土地调整意愿影响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农民需要的政策才是有效解决土地调整禁而不止的根本之策。在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解决这一问题有两种途径:一是在农村地区建立土地使用权市场流转机制,通过土地市场流转机制的健全和发展来取代土地调整;二是在农村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使之替代土地来满足农民的最低生存需求。
(张三峰等《农民的土地调整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基于2006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中国农村观察》2010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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