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家刊物的主编,笔者在为《自然辩证法通讯》杂志写的“本刊关于防止、杜绝‘伪署名’的通告”(第31卷(2009),第3期,封四)中径直指出:“当前在学术界,除了剽窃、抄袭、伪注这样违背学术规范的劣行屡禁不止外,伪署名也愈演愈烈。所谓‘伪署名’,就是对相关论题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对所完成论著没有作出实质性贡献,而在作品上作为作者而署名。伪署名可谓名目繁多,花样翻新:为评职称、混学位、敷衍考核和课题交差,亲朋好友、同学同事或给予方便,或相互‘搭车’;为捞取虚名或实惠,沆瀣一气,‘投桃报李’;为讨好上司、领导、师长等,而邀请其署名;为便于发表,利用权威、名人效应而署其大名;为感谢对自己有好处或有帮助的人,作为‘礼物’而署其名;导师或‘老板’利用某些潜规则,在学生或同事论著上署名;更有甚者,利用权力或权势,巧取豪夺而署名……”本文就此分门别类地揭橥学术论文(以及著作)上“伪署名”的底细,希冀引起相关人员和部门的重视,并采取得力措施清除和根治这种痼习和秽迹。
一是“相互搭车”型。这种类型的伪署名是由极端的量化考核、不合理的职称和学位评定规章直接诱发并持续加剧的,为相识者尤其是关系密切者频频玩弄。这就是:你在我的论文上挂名,我在你的论文上具名,二人或多人联名发表,从而利益均沾,你多得分,我也多加分,而且还可以多次露脸扬名。相互搭车使每个当事人的“工分”大大增加,能够顺利拿到学位、职称,物质奖励也随之增多。这样的“等价交换”出力少、实惠多,难怪伪署名者乐此不疲。
二是“投桃报李”型。论文作者得到某人给予的恩惠(虚名或实利),作为回报,心甘情愿地把给予者的名字署在论文上,而后者也乐于接受这一“礼物”,从而借助署名得到某些直接或间接的好处。这种类型的伪署名常常是不同性质或内容的东西的交换,是不对等的、“不可通约的”,似乎属于人情交易范畴,无法做到量化的等价交换。不管怎样,这种做法实际上把学术论文当做一般商品看待,是一种“精神性送礼”邪行,既违背学术诚实原则,也玷污学术的圣洁性。
三是“巴结讨好”型。这种类型的伪署名或是为巴结手握实权的上司领导,或是为讨好腰缠万贯的富豪大款,无权缺钱者自然享受不到这样的“福分”。巴结讨好者的目的十分明确,无非是想得到额外的好处,而且每每能够如愿以偿,否则也就没有巴结讨好的必要了,此流弊也就不会绵绵瓜瓞、不绝如缕了。由于沾了伪署名的光,被巴结的高官头上多了一道光环,被讨好的巨贾潇洒地风雅了一遭,而对巴结讨好者来说也足够受用一阵子了。前者不劳而获,坐享其成;后者攀高接贵,利市三倍——双方各有斩获,人人皆大欢喜。
四是“狐假虎威”型。有些尚未走出茅庐的学子和还没崭露头角的学人,为了论文能够顺利及时发表,或者为了尽快扬名域中,往往借助名人(权威或高官),把其 “大名”署在自己的论文上,以收狐假虎威之效。更有甚者,背地里暗箱操作,盗用别人姓名。这些拉大旗做虎皮的小人固然可恶,那些名人是否也有必要反省一下,自己是否也有好署名的嗜欲?如果你一身正气,恐怕小人也不敢轻易招摇撞骗。即使小人得逞,周围的人也不会相信你会与小人沆瀣一气。小人企图得逞,名人坐收其利;小人劣迹败露(如论文被揭露为剽窃抄袭),名人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试问身为名人的权威或高官,天下哪有这等便宜的事?
五是“理直气壮”型。这种在别人论文上署名的人,其地位权势绝对高于论文作者——有的是作者的导师,有的是作者的恩主(提供项目或资金)。虽然他们对论文没有作出实质性贡献,但是署起名来却理直气壮,反倒成为不言而喻的惯例和规则。在这种氛围之中,论文作者认为署他们的名字顺理成章,即使作者心里不高兴,也不便表示出来,以免引起不快或麻烦。现在,一大批所谓的导师或领导忙于争权夺利、乐于抛头露脸,根本无法安下心来坐冷板凳,几乎没有时间从事学术研究,只能依赖学生或手下同行的劳作为自己脸上贴金。
六是“巧取豪夺”型。巧取豪夺者肯定是所谓的“大人物”,他们拥有强权和威势,或露骨地暗示,或明目张胆地提出,或专横跋扈地强使,以达到在作者论文上署名的希图。论文作者出于种种缘由和顾虑,或忍气吞声,或敢怒而不敢言。如果说那些剽窃抄袭者是学术小偷的话,那么这些权豪势要就是不折不扣的江洋大盗了。
伪署名的伎俩也许不止这些,而且今后还可能滋生新的孬种和丑类,我们暂且在此打住。不管怎样,伪署名不仅腐蚀学人和学子的灵魂,毒害学界的生态环境,而且直接败坏社会风气。为此,必须揭露其丑恶面目和严重危害。为防止和杜绝伪署名,在“通告”中对来稿者提出以下要求:1.请在“作者简介”中写清楚自己的专业定位和研究领域。2.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作者来稿,请每位作者写出自己对来稿的实质性贡献,并签名确认。3.对弄虚作假而伪署名者,本刊将毫不留情,坚决揭露,立即曝光。笔者深知,上述要求只是治标的权宜之计。要从根本上抑制和消弭伪署名现象,除当事人加强自爱、自重、自省、自审、自制、自律意识外,还有待于其所在单位加强教育、监督和管理,更有待于学术界和整个社会风气的改善和彻底好转。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李醒民 单位:中国科学院《自然辩证法通讯》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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