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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正义标准是什么
作者:cuicen   日期2011-08-29 14:32: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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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7日,药家鑫以故意杀人罪被执行死刑。

  8月22日,李昌奎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了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伴随着媒体对此类案件的报道,死刑、死缓问题引起了学界和民众的关注。

  新媒体时代对死刑适用影响重大。在话语霸权被新媒体的言论开放打破之际,人命关天的司法审判由“少数圈内人士的专利”变为社会公众参与司法的焦点。从烽烟未尽的“刘涌案”、“佘祥林案”及“赵作海案”,到狼烟再起的“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及“赛锐案”,这一波又一波席卷大江南北的舆情,震撼着中国的死刑政策,推动着中国的死刑改革,追问着司法独立与公众参与司法的界限,拷问着中国死刑的正义标准。新媒体时代迫使我们摒弃司法擅断、正义无常、临机决断的传统司法模式,应代之以司法民主、司法明理、标准统一的司法运作机制。

  ——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法治进程决定着是否废除死刑。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指出:“法律上的效力只能在毫不脱离民众生活实际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否则民众生活就会拒绝服从它。”尽管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趋势,但在中国废除死刑尚不具备盖上“民意的公章”之条件。在反腐已关乎国家兴亡之际,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案件,几乎一律以死缓判决来作为贪官的“免死”牌,已冲击着公民对司法正义的信仰,滋生着“刑不上大夫”的反法治观,对中国法治进程有害无益。

  ——韩红兴(北方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民众参与度拷问着死刑适用的正义。法院在适用死刑时一方面要维护司法独立,排除外来不正当的干预,以杜绝各种“捞人”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也不能排除一般民众对死刑的正义感。美国学者艾森伯格在论述普通法的本质时指出,法院在确立或变更法律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客观性、支持性、重复性和回应性。支持性原则要求法院的裁决必须得到社会公众的支持,符合社会道德规范,满足社会一致性标准。如果法院的裁判违背一般民众的正义感,无论其有多么“合法”,都不能成为正确的判决,更不可能成为未来的“标杆”。

  ——李训虎(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死刑与死缓的适用标准应明确规范。我国刑法对死刑和死缓无明确的界限,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生与死”的天壤之别。死缓的适用留给法院及法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在程序控制上亦缺乏统一的标准,致使在生死攸关的死刑适用上缺乏法律的可预期性。为此,从长远改革目标看,取消死缓制度,增加无期徒刑的执行期限,严格减刑、假释的适用。从近期改革目标看,明确死缓的适用标准,利用判例指导规范死缓适用,统一死缓核准权。

  ——刘志洪(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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