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甬温线“7·23”铁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已经造成40人死亡,200余人受伤。在搜救工作结束以后,我们必然要面临事故问责的问题。而这其中对于受害人而言,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就尤为重要。本文是对本次事故之侵权责任的初步分析。
构成侵权责任
按照国际惯例,交通工具时速达到每小时200—400千米即可称其为高速。据报道,此次事故中D3115和D301两辆动车的最高运营速度可达200—250千米/时,因此属于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的范畴。实际上,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所谓的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通常都包括了所有的铁路运输工具。所以本次事故属于高度危险作业责任,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和《侵权责任法》第73条的规定,采无过错的归责原则。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孙鹏 黄忠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死亡损害赔偿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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