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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法治激活村社权力
作者:cuicen   日期2011-08-24 15:55: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通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农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在全国范围展开的调查,我们发现:一些农村中的村社权力普遍弱化,基本处于消极维持的休眠状态;在经济社会发展较好的“明星村”中,村社权力活跃,村委会领导强劲有力。

  税费改革后村社权力弱化

  村社权力的“坏名声”来自税费改革之前的角色错位。由于地方政府通过村委会收取税费,本该服务于村民的村社权力却成为地方政府权力的延伸,被推至冲突的前沿。

  税费改革后,政府不再依赖村社权力收取税费,转而注重约束村社权力,保护村民利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农地产权调整的核心,即保持在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童列春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农地法律制度研究中心。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研究”(课题号09ZD&04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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