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关涉遗产本身的历史和艺术内在价值;另一种是在当代遗产标准框架下“认定”的遗产,如“世界遗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从本质上讲,后者是前者的子集。但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上看,后者在“遗产认定”的过程中,其本源意义上的遗产价值会被纳入遗产标准框架的话语体系之中,随之发生转移或是变化。笔者将前一种遗产定义为“本质遗产”(heritage in essence),将后者定义为“认知遗产”(heritage in perception)。本文认为,当代中国遗产研究理论框架的完善,首先需要厘清“本质遗产”和“认知遗产”的区别与关联。对这两个概念模棱两可地使用不仅限制了文化遗产研究视野的扩展,不利于其跨学科的实践,也不利于在公共话语领域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实践。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燕海鸣 作者单位:美国弗吉尼亚大学社会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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