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至今日,曾经喧嚣一时的“李庄案”渐渐淡出公众视野。然而,该案在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标本意义,以及由其所引发的关于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法律地位、执业保障、与被告人的关系等深层次问题,仍值得我们长期关注。
在“李庄案”的二审程序中,发生了一件有趣的事:被告人李庄与其辩护律师意见不一致,在法庭上“各说各话”,被告人当庭认罪,但辩护律师却坚持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事后,辩护律师的这一做法在法律界引发了广泛讨论,人们在认识上产生了较大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辩护律师是在接受被告人委托、接纳被告人律师费的前提下从事辩护活动的,辩护律师置委托人的想法于不顾,提出与委托人不一致的辩护观点,是不忠诚于委托人利益的表现;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辩护律师的地位具有独立性,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其不受被告人自己陈述有罪还是无罪的限制。至此,两种观点各执一端,争执不下,遂使辩护律师能否在被告人意思表示之外独立辩护的问题陷入理论上的困惑。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万毅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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