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收入分配领域出现了一些社会各界都关注的问题,这些问题从形式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分配自身的问题,即分配不公问题;一类是由分配不合理导致的内需不足、社会不稳定等问题。对应这两类问题,收入分配的调节分别具有正义价值和工具价值。依笔者之见,工具价值并不能作为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独立依据。只有当收入调节的工具价值是以正义价值为基础时,这种调节才具有正当性,才能得到人们理性的支持。所以,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依据应当是经过理论化的正义原则,也就是说,作为调节依据的正义规范应有充分的“公共理性”基础,充分考虑到各方不同利益的诉求,做到“激励兼容”,即应该是理性的共识。
一般而言,国民收入可分为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分配正义的核心要求是:产权收入等非劳动收入对促进劳动收入是必要的,才是正义的,而劳动收入则应该是同等劳动努力获得同等收入。因此,否定非劳动收入就等于否定劳动努力应得的收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促进劳动收入所必要的非劳动收入具有正义性。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龚蔚红 周光辉 单位:吉林大学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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