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2011年3月5日起,对两大类外资并购进行安全审查:一是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二是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通知》还建立了由商务部和发改委牵头的部级联席会议作为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机构,使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有了明确的主管机关,并规定了申请的具体程序。可见,我国对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将正式展开。笔者认为,我国对于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还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思考。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张宏乐 作者单位: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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