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被称为“行政法之母国”。其创立的一些原则和制度不仅相继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也为一些普通法系国家所学习、借鉴。法国行政法特别强调行政的独立性,在这种理念下,法国创立了行政法院,其行政法院制度成为在行政法上区别于普通法系的显著标志。
“厌恶司法”使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分立
在法国,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是两个不同的组织系统:行政案件由行政法院审理,普通法院不干预行政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普通法院主要审理刑事、民事相关案件和其他不由行政法院管辖的案件。法国行政法院分为三级,最高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7个)、基层行政法院(35个);普通法院也有自己的一套组织系统,包括基层法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基层法院由初审法院、大审法院、专门法庭、警察法庭、轻罪法庭等组成,与上诉法院平行的有重罪法庭和国家安全法院。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王菁 作者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国社会科学报》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及本网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