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框架是由2001年发布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以下称《规定Ⅰ》)和2010年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规定Ⅱ》)构成的。总的来看,我国财产申报制度仍停留在“内部申报”的探索水平。解读现行制度的缺陷,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对于预防和惩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申报主体
《规定Ⅰ》仅适用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主体范围明显狭窄。《规定Ⅱ》涵盖的主体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大型、特大型、中型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见,上述规定仅仅涵盖了官员队伍的一部分,大部分官员都没有纳入申报主体中。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刘志勇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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