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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特案”与税收法定原则
作者:cuicen   日期2011-06-13 09:46: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1606年,英王詹姆斯一世下令对进口葡萄干在已有税赋的基础上额外征收一笔进口税,一位名为约翰·贝特的商人公然拒绝支付这笔税款,并因此与国王对簿公堂。该案于1606年6月30日至7月7日间由理财法院听审。在庭审中,贝特主张,国王利用其特权征收进口税的行为,违反了未经议会同意禁止间接征税的制定法。但理财法院的四位法官一致判决支持国王,他们主张,对商业的规制是国王对外政策特权的延伸。由此,这一判决确认了国王拥有超出议会授权的对一般关税商品另行征收进口税的权力。

  在“贝特案”中,法官的判决具有法律依据。尽管自1275年爱德华一世以来,英格兰就逐渐确立了国王仅仅根据议会批准的固定且已知的税率征税的规则,但国王从未放弃对外国商人征收进口税的权力。进口税是在王国港口对特定货物征收的额外关税,其目的不是增加财政收入,而是规制贸易,保护本国的生产者和制造者。国王对这一税种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1535年,亨利八世以制定法的形式将规制贸易的权力完整地保留在自己手中,他的女儿玛丽一世和伊丽莎白一世也先后实施了同样的政策,并且以公告的形式对商品征收进口税。因此,基于既往的先例,法院显然没有理由拒绝给予詹姆斯一世同样的权力。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冷霞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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