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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不方便法院原则 维护国际海事司法秩序
作者:cuicen   日期2011-07-06 10:00: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批复、民事裁定、会议纪要等方式明确了中国法院可在特定情况下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在1993年东鹏贸易公司诉东亚银行信用证纠纷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以双方当事人均为香港法人、纠纷的产生与内地无关、为方便诉讼起见的理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对住友银行有限公司诉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作出(1999)经终字第194号民事裁定,再次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认为内地法院虽然具有管辖权,但可以视具体情况,从方便诉讼的原则考虑,放弃享有的司法管辖权。

  中国司法实践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应用,体现了该原则最本质的功能,通过对原告挑选法院的限制,保护被告权利、制止程序滥用,取得了国际社会的赞扬和认可。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韩立新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法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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