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法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实施保障,但并非全无效力。换言之,就效力而言,软法虽“软”,却仍为一种“规则现象”,亦具有“韧性”。软法的“韧性”除来自于自律,还有赖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和社会压力的驱使,这一点使之与道德或内心准则相区分。
软法治理是良善之治的关键
软法既具“韧性”,又富“弹力”。现实中对软法的界说,并未澄清其“韧性”或“弱效力”的调整范围和程度,与其称之为“概念的厘清和精细再造”,不如说是对现存规则现象之粗糙概括与泛称。这一模糊化的理解却极易造成软法的“反弹”:一方面,可能将其调整范围延伸至与公共生活无关的纯粹私域,造成软法的道德化,以传统风俗乃至于“善”的名义粉饰自身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可能致使软法与硬法各自实施的领域难以明确化,公共领域“以软法替代硬法”的僵硬逻辑或成常态。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韩轶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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