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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媒法”比“传媒法”、“传播法”更切国情
作者:cuicen   日期2011-06-22 10:30: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文化与传媒紧密相连,密不可分。人类只有借助传媒才能进行广泛有效的沟通,只有沟通和相互交流才能创造文化,并且文化也是在传播中发展的。然而,在以往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并没有刻意地在文化与传媒两大现象之间寻找连接点和共同体。在法律和法学领域,许多学者虽然提出了文化法、传媒法或传播法的概念和构想,但鲜于在文化法、传媒法或传播法的连接和一体化上做文章,以至影响了我国文化传媒法体系的构建和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文化法较弱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着数以千计的有关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网络、广播电视、广告、体育、著作权和名誉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它们在客观上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文化传媒法体系,而缺少的只是理论上提升和运用性研究。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陈根发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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