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瓦解后,土地私有产权确立,成为战国秦汉时期的基本制度。唐代以前,土地制度从授田制、实田制、占田制到均田制曲折演进。在实田制、占田制之下,对平民实行占田呈报制,品官贵族则按等级限田。北魏隋唐的均田制亦处这一脉络与沿革之中,它主要是基于政府征收赋税的规范,而并非理想化地平均分配土地。在这一脉络与传统下,土地国有制与私有制的消长,民间土地占有和特权等级土地占有的制度差别,对授田制、实田制、名田制与占田制的形态和性质的不同看法,有关均田制的质疑与争议,凡此种种,都应置于长时段的历史变革中进行深入探讨。
宋代以后土地制度趋向自由交易,相对于唐代而言,后世概括为“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奠定了此后近千年的土地制度模式。其间多样化的地权交易形式,呈现出民间基层社会自生自发的自然演进秩序,从民间习俗、惯例进而演化为国家制度与法律。至明清时期,土地交易和地权市场相应的惯例与制度逐渐产生并趋于成熟,形成了世界经济史与法制史上独具特色的土地制度,也是丰厚的制度遗产。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龙登高 温方方 单位:清华大学人文社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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