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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9日5时36分许,陈家饮酒后超速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处,违反交通信号,直接撞上前方等候红灯的菲亚特牌小型轿车,继而又撞向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左前侧,后被迫停止,陈家弃车逃逸。事故造成菲亚特牌小型轿车驾驶员陈某及其6岁女儿死亡,陈某妻子王某重伤,另有一人因此事故受伤。交管部门认定,陈家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陈家方面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金额为366万余元。
2011年5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陈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享受汽车便利的同时,公共交通安全也面临着极大挑战。对于酒后驾驶行为造成重大伤亡的行为,在适用交通肇事罪明显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况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一时成为法律界的热点话题。
近日,陈家酒驾肇事案的判决结果,再次激起各方热议。
分歧意见: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
陈家酒后超速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肇事后逃逸,对其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陈家成立交通肇事罪,因为陈家酒后超速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由于存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及“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应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吴燕武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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