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增设危险驾驶罪契合当前情势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一个全新的罪名——危险驾驶罪,从而扩大了犯罪圈。笔者认为,犯罪圈与公民自由存在着一种此消彼长的逆反关系,一个新罪的增设,意味着犯罪圈的扩张和公民自由的限缩,因而更需要充分论证和“说理”。
“汽车时代”对危险驾驶行为的
社会危害性需要重新评价
人类之所以能给自己的同类施加刑罚制裁,关键在于同类的行为中蕴涵着一种内在的“质”:社会危害性。对此,贝卡利亚早就指出:“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叶良芳 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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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醉酒驾车、飙车等行为是人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鉴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已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威胁,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醉驾的界定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对于“醉驾”的认定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定。
“飙车”是公民对高速危险驾驶行为的俗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飙车行为的界定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该条中特别使用了“追逐竞驶”一词,因此需要注意并非日常所有的“飙车”行为均纳入刑法,两者具有一定差异。(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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