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以下简称“醉驾”)以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以下简称“竞驶”)均被纳入刑罚范围,“醉驾”和“竞驶”的定罪与量刑已经从理论探讨转化为司法实务问题。因此,刑事司法机关尤其是对侦查与审判活动起着衔接作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危险驾驶入刑后公诉实务工作将要面临的各种问题做出充分预测并且有针对性地做好准备。
危险驾驶罪特殊证据体系的建构
一般认为, 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故其在证据体系上以“证明行为人驾驶状态”的各种证据为主,而基于这种特殊性,危险驾驶罪在证据体系上将会呈现出新的特征。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赵鹏 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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