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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据说始于商鞅在秦国推行的“改法为律”,自秦以后成为中国重要的法律形式。然而,很多学者均怀疑“改法为律”的真实性,甚至认为作为成文法意义上的“律”直至战国晚期才出现。传世的先秦文献提到“律”,多指音律。“律”自何时起具备法律形式之含义,目前难以断定。出土文献或许能为此问题的解答提供一些线索。
“律”在铭文中的使用,多为人名,写作“聿”、“建”,如聿爵、聿鼎、祖聿贝鼎、聿(律)造鬲等。以“聿”为作器者名的,时代跨越商周,以商为多,周较少。现有器铭集中出现的年代为殷商晚期到西周早期。笔者认为,“律”(聿)当为职官,作器者担任此官职。律、律造之类的名词结构类似于殷周铭文中常见的史、史墙。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王沛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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