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决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的问题上,两岸的做法不尽相同。“区际冲突法”的模式得到台湾地区的肯定,并借“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落实。祖国大陆人民法院则一般参照或类推适用“国际私法”的规定处理涉台民商事案件。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了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为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规定》反映司法实践务实态度
台湾地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独特法域。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除了有些法律能直接适用外,大多应根据冲突法的指引确定准据法。《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祖国大陆没有专门针对涉台民商事案件的区际冲突法,人民法院通常参照《民法通则》第八章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国际私法规则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确认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解决涉台民商事案件的做法,反映了司法实践的务实态度。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于飞 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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