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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权力说”不成立
作者:cuicen   日期2011-05-27 16:40: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实践中关于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关系存在不少争议,“剩余权力说”是一个典型。以香港为例,虽然《香港基本法》分别列举了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职权,但仍有一些权力未被列举,这部分权力的归属和性质被很多人误解,被称为“剩余权力”(或“保留权力”)。这一提法最早见于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0条之规定:“本宪法所未授予中央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皆由各州或人民保存之。”时至今日,香港法学界仍有一些人坚持该观点,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带有联邦制色彩。

  笔者认为,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本质上具有授权性,“剩余权力说”根本不成立。虽然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范围超出我国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权,甚至比一些联邦制国家中州的权力范围还要广泛,但是从根源上来说,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关系是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因为基本法本质上是一部授权法。即使特别行政区在基本法明文规定的范畴之外自行处理某些内部事务,其权力的合法性也是基于中央的明示或间接许可授权。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黄志勇 单位:暨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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