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作制”是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通过一定方式,合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各种制度的总称。其根本价值诉求是,通过相互合作的制度安排来充分发挥各自的禀赋优势,保证风险被最适合评估、控制和管理该风险的部门承担,进而实现社会整体效能的最大化。形式上,参与公私合作制的是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但由于公私合作制的服务对象是社会公众,因此本质上是公共部门、营利组织和公众三方的协同与互动,存在着三重契约关系,且三重契约的内在协同是公私合作制预期效果实现的根本保证。
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契约:显性契约
公私合作制是政府通过契约的方式把公共物品和服务的生产转移给私人企业,依契约承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分担风险来满足公众需要的制度安排。其基本的操作过程是政府通过竞争性的机制选择私人合作伙伴,双方签订合约、共同分担风险、合作提供公用设施与公共物品,这是公私合作制的外在表现——显性的契约关系。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段绪柱 单位:黑龙江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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