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反腐败罪名体系变化的总体趋势是刑法的打击半径越来越宽,打击程度越来越深,打击力度越来越大。反腐败罪名体系在发展历程中的不断细化和两次整体转型,彰显了中国严厉制裁腐败犯罪持之以恒的努力。
中国反腐败罪名体系一直处于细化过程中
改革开放以来,刑事立法为回应腐败犯罪的动态发展不断地进行自我调整和完善,中国反腐败罪名体系也持续细腻化、精致化,并日益呈现出中国特色。
从单一的贪污罪到贪污罪、贿赂罪的两罪并立 1952年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贪污罪”是新中国第一个反腐败犯罪罪名。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于志刚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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