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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检察机关均有一般监督权
作者:cuicen   日期2011-05-16 14:21: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学界一般将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诉讼活动合法性的监督职权称之为诉讼监督,将检察机关针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的监督职权称之为一般监督。

  我国许多学者在论述检察机关职权时,对一般监督权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的明显分歧。前者坚持,除了苏联外,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检察机关是纯粹的国家公诉机关,不享有一般监督权;后者力倡,在追求法制化的国家,只要有促进法制统一、保障人权的利益保护诉求,就有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的生存空间。

  笔者认为,以监督特定社会主体行为合法性为标准,从俄国彼得大帝的初步实践至今,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经历了数百年的枯荣和沉浮。至今,在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检察机关仍然承担了有限的一般监督权,而且表现 “不俗”。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雷小政 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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