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封建专制政体下,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从整体上看偏于严酷,但其中也不乏含有合理性因素的具体制度,正是这样一些制度对专制强权构成了一定的制约,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专横司法对民众利益所产生的破坏性力量,从而为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所谓“善制”是指那些具有一定合理性因素的制度,中国古代司法中也存在一些这样的制度。对这些制度的考察和借鉴有助于今天司法制度的完善。
直诉制度 源远流长
儒家经典《周礼》中记载了一种类似于后世的“直诉”制度:“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意思是:用肺石使穷苦之民的冤辞上达朝廷,凡是孤独老幼之民欲向上申诉冤屈,但其长官不予转达的,就到肺石上站三天,然后由朝士听其诉说冤屈,并报告朝廷,处罚相关官员。该制度后来演变为封建社会著名的司法制度——“直诉”制度,它与今日的上访制度近似,但比上访制度的内容更加丰富,也更有成效。应该说,这一制度鼓励有冤屈者越级上访申诉,对纠正冤假错案、抑制地方司法腐败均有积极意义,对百姓利益也有一定程度的保护,可谓“善制”。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崔永东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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