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往期回顾
唐宋变革与第一个中产之家的政权
作者:cuicen   日期2011-05-04 11:23: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报》总第 182 特别策划 延续与断裂 全球视域下的历史变迁 文章之一

  “唐宋变革”的要义,是唐宋两代既有延续,也发生了一些划时代的改变,一方面使唐宋两代在某些重要领域产生断裂,另一方面是变革的结果——宋型文化,开启了中国的近世,元明清三代只是延续,没有再产生划时代的改变,亦即没有宋元变革、元明变革或明清变革了。

  最明显的断裂,当是统治阶级的构成和性质。唐代虽有科举,但名额常被世家大族占去,寒门难以争胜,故统治阶层仍以世家大族为主,开放程度不高。北宋统一,是以北统南,统治阶级其实跟唐末五代差不多,抽象来说,宋初政权仍是北方性格,常以北人的价值观念来治理天下。例如,太祖和太宗看到南方诸国有些已实行父子分居异财,就无法忍受,硬要恢复同籍共财,违者处死。变革是到了北宋中后期才真正发生,拜科举改良所赐,社会流动快速展开,意义有四:一是统治阶层达到前所未有的开放程度,旧的和新的世家大族虽仍占有各种优势,但已无力垄断。二是统治阶级(the ruling class,官户)与被统治阶级(the ruled class,民户)之间不再如天地之隔,彼此的流动是史无前例的频繁,平民子弟上升为统治者的比例是史无前例的高,仕宦子弟下降为被统治者的比例也是史无前例的高。这既带给被统治者无尽的希望,认为富贵并非全然命定,后天仍有可期;也带给统治者无穷的压力,因为不但富不过三代,贵也是难逾三代,而各种得富贵和保富贵的方法,实质的如家族制度,虚无的如积阴德看风水,乃成热门话题,超越前代。三是南方人透过科举逐渐入主中央政府,登庸拜相者比比皆是,形成南北人共治,打破了宋代开国由北人主政的局面。由北人以枪杆子打来的政权,现在由四方人士凭着笔杆子共享合治,也算是一种和平的政权转移,其性格也由北方转变为兼具四方,未尝没有一定的代表性。四是科举入仕者的出身是高低与贵贱俱有。就社会地位来说,他们来自士、农、工、商、军、医、仆等家庭;就家庭身份来说,他们有的是嫡子,有的是庶子(妾之子如宰相韩琦和史弥远)甚至私生子;有的是守节妇之子,有的是改嫁妇之子(如副相范仲淹)。他们执政之后,是否多少会照顾这些家庭和人士的利益?无论如何,能够负担举业的,大多是中产之家,我们可以大胆说,宋代产生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中产之家为主体的统治阶层,对前代是断裂,对后代是开启。

  统治阶级的成分改变了,许多改变随之而来,例如平民和南人成为立法和司法者之后,将民间和南方的社会习惯和价值观念带进法律领域,使宋代的法律文化呈现中产之家的特色。新的法律主动允许子女与父母同籍而异财,承认子女独力赚得的财富属于个人私财,局部打破了同居共财的儒家传统,反映宋代私有制的蓬勃发展。新法也允许子女控告继母侵犯他们对家脉或家产的继承权,局部打破子女不得控告父母的礼法传统,反映宋代法律由强调当事人的身份转而依据其罪行来审判。南方女子多投入生产,有见及此,新法提高未婚女儿对父亲遗产的继受权,她们以前只能得到兄弟聘财的一半,现在可得到兄弟继承份额的一半。新法让寡妾享有对亡夫遗产的受养权,司法上也让她们享有一定程度的立嗣权。新法也提高赘婿的继受权,以回馈他们对妻家经济的贡献。总之,新的法律注重“责任”与“权利”的对应,不大管这个人的性别或地位。在这前提下,新法造就了有条件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大力保障中产之家的财产权,刺激了宋代经济的革命性进展。也许资本主义不能在传统中国发生,问题不在法律,而在其他因素。

  对任何议题,只发议论而无论证都不算历史研究,只算问路的石头。我要问的是:其一,宋代以后的统治阶层有没有更为开放?毫无疑问,举业资金的筹措是一大关键,宋代似乎主要依靠个人或家庭便可,其次是家族、朋友和科举会社等,不知明清是如何?清人沈垚说:“古者士之子恒为士,后世商之子方能为士,此宋元明以来变迁之大较也。”假如明清真的是非富有如商者不能为士,那么精英阶层的代表性反而有点减少了。今日崇尚民主政治,但选举经费大都非个人所能负担,所产生的统治阶层,不知代表谁的利益为多?究竟应如何开放统治阶层,使之更有代表性?其二,在统治阶层的构成和性质上,假如明清再没有大变,原因何在?中产之家一方面是稳定的力量,另一方面也是否成为阻碍变革的力量?这些都有待进一步探讨。

  (作者:柳立言 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研究员)

  本期特别策划采写小组:本社史学部

  

《中国社会科学报》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及本网站名。

版权所有 2002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