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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视企业形态法定原则
作者:Liuhm   日期2011-04-22 11:00: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企业形态法定原则使我国的企业形态缺乏灵活性和时代感,无法满足日益变化的国际竞争的需要。现代社会不断涌现的高科技、金融创新、风险投资等新型经济形式,要求打破企业形态间的藩篱,突破原有的范式建立新型的企业形态。

  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产物,企业形态的变迁更多地表现为企业与市场的相互嵌入。我国在企业形态方面长期奉行“企业形态法定原则”,即国家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可以设立的企业形态,市场主体只能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形态中选择,不可以自设或选择法定形态以外的企业形态。这种自上而下的制度供给与市场经济的本质有些不适。

  创新是近年来西方企业形态的典型特征

  无论是我国还是西方国家,传统的企业形态主要有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但近年来,西方国家在企业形态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王妍 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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