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建设。完善城镇调查失业率统计,健全失业监测预警制度,开展就业需求预测。
(来源:中国网2011年3月29日)
劳动管制的就业效应还取决于监管环境
日益强化的劳动管制会不会损害就业,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以最低工资管制为切入点,结合《劳动合同法》的交互影响,对这一问题进行考察发现,最低工资管制的就业后果并不简单地取决于最低工资制度本身,还要取决于外部监管环境。当监管环境强化到一定程度时,同等程度的最低工资管制所带来的就业冲击也会扩大。由于《劳动合同法》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工作保护等多个维度对劳资关系做出了新的、强制性的约定,它的颁布很可能会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执行的监管平台,并使最低工资管制的就业冲击得到强化。
在劳动管制政策体系中,各项措施的就业后果是相互依赖的,《劳动合同法》对就业的影响不一定非要通过直接的方式来实现,它完全可以通过强化以最低工资管制为代表的其他管制措施的效果来间接实现。这是目前人们所忽视的,也是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
(丁守海,《最低工资管制的就业效应分析——兼论〈劳动合同法〉的交互影响》,《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1期)
失业保险政策影响隐性就业和社会产出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覆盖城镇企事业单位,企业需缴纳单位工资总额的2%,个人缴纳的个人工资的1%。然而在实施过程中,许多规模较小、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很容易通过低报其就业人数来规避失业保险费的缴纳,而这些企业大多为低技术含量的行业。这种规避行为容易造成某些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者就业于此行业,不被企业登记而名义上依旧处于失业状态。因此,他们在就业的同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这种可能性的存在使得失业者没有太多的激励去寻找高技术含量的工作。
失业保险金越高,失业者寻找好工作的激励越低,从事高技术含量行业的就业人数越低,社会产出水平也会下降。而且过高的失业保险金会增加隐性就业规模,从而对政府的失业保险税形成压力,进一步加重劳动力市场的扭曲。这意味着,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需要同时考虑其对显性失业和隐性失业的影响。如果操作得当,失业保险制度也可以是除了监督之外调控隐性失业和产出的政策工具。
并且,不同的失业保险政策工具有不同的效果。如果只考虑失业保险税,在当前税率较低时,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税能够提高失业保险金,然而相应的成本为失业者搜寻努力的持续降低、隐性就业规模的持续增长和社会产出的下降。如果要满足给定的失业保险金水平的目标,那么政府应该设置较低的失业保险税来减少对劳动力市场的扭曲。这是由于失业保险金与就业规模(取决于工人的搜寻努力)或失业保险税率之间具有拉弗曲线的特征。
政府可以考虑通过对低生产率的企业进行监督来消除隐性就业的现象。然而当隐性就业规模过大时,调查和监督的成本也可能过高,消耗过多的社会产出。因此,当隐性就业规模较小时,监督不失为一个可取的方法,而当隐性就业规模过高时,降低失业保险税也许是更好的办法。
(乔雪、陈济冬,《失业保险政策对隐性就业规模和社会产出的影响》,《世界经济》2011年2期)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穆石/摘编)
《中国社会科学报》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及本网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