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河南禹州市农民时建锋因在8个月内套用假军车牌照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被平顶山市中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此案(以下称“天价过路费案”或“时建锋案”)经报道后引发社会舆论和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本案有这样一个细节:自媒体对该案报道后,平顶山市中院遂以该案出现“新的证据”为由,启动再审,并以该案事实、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建议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旋即,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以同案犯罪嫌疑人时军锋(时建锋之弟)向公安机关投案为由,决定撤回起诉,交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撤回起诉权本是检察机关公诉权裁量性和客观性的体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赋予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背景下,检察机关行使撤回起诉权并不违法,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均肯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撤回起诉。但问题在于:当案件已经处于再审程序时,检察机关是否还能撤回起诉?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万毅 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查看更多内容请订阅《中国社会科学报》
《中国社会科学报》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及本网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