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0年底,我国高速公路总里程数已达7.4万公里,其中绝大部分为收费高速公路,但关于高速公路收费权的法律属性却一直无人探讨。近日来发生的杨某诉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案、河南天价过路费案促使我们追问:高速公路收费权的法律属性是什么?侵害高速公路收费权的法律责任如何?
高速公路收费的法律依据
高速公路收费在我国具有法律依据,《公路法》规定了三种可以收费的公路:一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二是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三是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这被认为是我国公路收费的最高法律依据,配套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将上述第一种公路称为政府还贷公路,后两种称为经营性公路。两部有关公路收费的基本规范中就收费期限、收费标准、审批部门等作了详细规定。这两部规范性文件定位在行政管理法层面,尽管规定了公路收费权,但却未言明其法律属性,这给法律适用带来了困境。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陈彦晶 单位:黑龙江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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