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4年2月蒋介石在江西南昌发起一场所谓新生活运动。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这场运动在上海、江苏、河南、浙江等国民政府的辖区内迅速展开,开展了一场由官方主导、以行政手段强制干预妇女生活的活动。
1934年蒋介石亲自下令:南昌妇女的妆式、头发和服装的大小长短尺寸等,应由警察制定一个标准。江西当局奉令于1934年6月拟定了《取缔妇女奇装异服办法》,对妇女的衣着、装束等方面进行了苛刻的规定,甚至对衣服的尺寸限定了标准,如 “旗袍最长须离脚背一寸;衣领最高须离颚骨一寸半,裤长最短须过膝四寸,不得露腿赤足”,禁止女子穿毛线类织成无扣之短衣、睡衣及衬衣,不准拖鞋赤足,行走街市。随后广州、武汉等地也相继出台了取缔妇女奇装异服的政策。一些地方政府禁止女子烫发,1936年南京市社会局法令规定,在校学生中“男蓄头发,以平顶或光头为原则,女生绝对禁止烫发,并不得蓄长发过耳际”。南京为禁止男女烫发,强令所有理发店收回烫发的器具。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干涉女子的教育和社交,禁止男女同校同泳。1935年4月25日,北平市市长袁良提出“取缔男女同校案”,下令禁止男女同学、同泳。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周蕾 单位: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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