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至少应当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二是各类法律从精神到原则再到具体内容统一、协调、可行,将矛盾、冲突和漏洞减少到最低限度;三是无论法典还是单行法从形式到内容,各得其所;四是对过时、落后和冲突矛盾的法律能够及时发现,及时修改补充,做到法律变动与形势发展同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如期形成,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进入新的阶段,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同时应当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践过程中,我国社会主义民主还不够完善,社会主义法治还不够健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尚未得到全面落实,这种客观条件必然影响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水平,影响到立法的选择、功能、内容、技术和结果,进而影响到整个法律体系的质量。什么才堪称“完善”?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至少应当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二是各类法律从精神到原则再到具体内容统一、协调、可行,将矛盾、冲突和漏洞减少到最低限度;三是无论法典还是单行法从形式到内容,各得其所;四是对过时、落后和冲突矛盾的法律能够及时发现,及时修改补充,做到法律变动与形势发展同步。所以,用高标准来衡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仅仅是在整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它“本身并不是完美无缺的”,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李林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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