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一个国家宪法的基本问题之一。宪法是一国的基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它是规定国家所有对内和对外行为基本准则的根本法律。
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众说纷纭。多数学者倾向于从各国实际出发看待之,而不拘泥于理论纷争。我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应从以下几方面作进一步的思考。
第一,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是国家行为,或者说是主权者的行为所致,国内法的制定也是国家或主权者的行为。这是同一主体行为的两个方面,具有内在统一性,都是该主体的意志自由表现。原则上,一国主权者对内行为不受他国干预,国内法的制定与实施完全是一国对内事务,并可通过国内强制机制实施。对外行为取决于缔约方或国际习惯的承认方的相互关系。条约包括有关缔约方权利与义务的交换。一旦某一方违约,可能还需要第三方出面干预。在国际上,至今还没有国内法的强制力,使得同一主体行为的国际法与国内法表现出截然不同的立法与执法机制。这种既具有内在统一性,又具有差异性的关系,形成了国际法理论中所谓的“一元”和“二元”之说。 我认为,关键在于把握国际法上的行为主体概念。理解其国家对外和对内行为的内在统一性与差异性。片面强调某一理论,都有失偏颇。国内外学界所说的“联系论”或“协调论”,无不旨在避免这些片面性。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张乃根 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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