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与法律研究多年以来主要关注的是英语国家中的普通法法律制度,而现在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十分关注的领域,其研究涉及世界范围内的各种法律和语境中语言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当我们跨文化研究语言与法律时,可以看出其间的关系在哪些方面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不论是哪种法律制度,也不论使用哪种语言,哪些方面更多地属于某一特定法律制度特征的副产品。更具体地说,当我们想问通过跨语言和文化研究语言与法律的关系能获得什么的时候,会出现三个一般性问题:1.在法治的可能性和局限性方面,语言研究能给我们提供什么启示?2.研究不同法律语境中的语言使用对我们了解法律机构有何作用?3.语言学家的见解在改善法律制度的运作方式和弘扬法治价值中有何意义?
先回答第一个问题。一种法律制度的目的最起码是清楚地说明一个社会的义务和预期,以便每个人都能平等地行动。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劳伦斯·M.索兰 (Lawrence M. Solan) 于博/译 作者系美国布鲁克林法学院法学教授、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协会第三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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