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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新搬迁条例 保障房屋所有权
作者:zhangyy   日期2011-03-25 15:35:00   《中国社会科学报

  新条例第8条采用了较为科学的立法模式,既明确列举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具体情形,又对公共利益需要作了概括规定。这不仅部分解决了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问题,而且对提高征收决策和司法审查的准确性、可操作性也具有积极意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新条例”)于2011年1月公布施行。这是我国征收立法上一部十分重要的行政法规,对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新条例相对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旧条例”)而言,在诸多方面都有所创新和修正,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确立了房屋征收的公平补偿原则。新条例首次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遵循公平补偿的原则。为贯彻这一原则,新条例第17条明确列举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助、奖励等补偿范围,并且还于后续规定中就上述补偿的数额确定作了明确规定。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房绍坤 作者系烟台大学校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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