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以制定法的形式明确规定某类社会规范作为一种规范类型,成为人们的行为依据和法官的裁决依据。
从本义讲,法律规范也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德国著名法社会学家托马斯·莱塞尔教授的《法社会学导论》一书中也有这个观点,其著作中有一个标题是“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表现形式”。但由于法律规范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人们将法律规范从社会规范中剥离了出来。
目前,人们在讲到“社会规范”这个概念时,是不包含法律规范的,习惯于将法律规范之外的其他规范类型称之为“社会规范”。这其实反映了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概念的发展和变异过程。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刘作翔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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