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最困难和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在于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这一问题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务中早已暴露无疑(例如,引起较大争议的四川成都孙伟铭案、河南平顶山矿难案等)。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概念,但是,规范的明晰并不等于事实与规范的适恰对接。因此,难题不在于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规范意义的界分,而在于如何对具体个案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进行判别。
传统区分:追溯行为人的意志因素
就刑法理论而言,关于何为故意,历来有两种主义的认识——认识主义与希望主义。认识主义主张,故意是对构成犯罪事实的认识,行为人认识构成犯罪事实,仍不顾而为之,即有反社会性,此说仅以认识为故意内容,故又称为观念主义。希望主义认为,故意除对犯罪事实的认识外,还须行为之决意出于希望犯罪发生的动机,换言之,行为人认识犯罪之构成事实,并有意使之发生者才是故意,故又称为意思主义。
......(作者:李凯 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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