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中国刑事司法中出现了多起“冤案”,在司法界乃至整个社会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人们在深入分析这些“冤案”背后的深层根源时,最后总是归结到非法适用证据这一极具传统的“顽疾”上。正是出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双重理性反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于2010年6月13日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合称《两个证据规定》,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如何理解与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上的这一重大改革举措,《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分别刊载了陈光中、龙宗智、陈瑞华三位教授的文章,对于《两个证据规定》的有关理论问题分别从不同视角给予了论述。
陈光中教授在《刑事证据制度改革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之探讨——以两院三部〈两个证据规定〉之公布为视角》中论证道:确立证据裁判原则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司法人员应当努力做到根据证据认定的法律事实与案件客观事实相统一。规定刑事证明标准的“结论唯一”不仅有必要,而且有可能达到。“唯一性”与“排除合理怀疑”在证明程度上有差别,不能结合使用。“留有余地”的做法能避免错杀,但不能避免错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非法言词证据排除条件上用刑讯逼供“等”字样,范围模糊,有待修改。要求被告人应当提出被非法取证的线索和证据属于举证的初步责任。公诉人对合法取证的证明要求达到“确实充分”,难以实现,建议改为“较大证据优势”。检察机关附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极具中国特色。实物证据排除的条件规定过高,建议加以修改,以减少排除的难度。
龙宗智教授在《两个证据规定的规范与执行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的结论认为:两个证据规定的制度进步难能可贵。但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变相刑讯逼供应当视为刑讯逼供,下一步应作出具有涵盖性的规定;避免“威胁、引诱、欺骗”方法取证不妥,违法使用这些手段应明确禁止;就“重复自由”问题,应当注意波及效应并在规范上作出弥补;就其他非法取证问题也应作出必要规范。而在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允许使用特殊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损害了程序法定原则;对证据瑕疵的补正与合理解释应当作出限制与细化;有限的直接言词规则尚待确立;侦查机关出具案件说明的形式应当规范化。两个证据规定的执行存在诸多障碍,应保障法院的独立与权威,应通过典型案例推动执行,应解决检察环节适用证据规则问题。
陈瑞华教授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一文中认为:我国新颁行的两部司法解释确立了颇具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诸如对“强制性排除”与“自由裁量的排除”的确立,针对若干程序瑕疵所建立的“可补正的排除”规则等,都体现了该项规则在实体构成方面的特点。而包括程序审查优先、法庭初步审查、程序性裁判、证明责任倒置等规则的确立,则意味着该项规则在程序实施方面所具有的一些创新性。改革者不仅要推动该证据规则的颁行,更应关注该规则的有效实施问题。而为了有效实施这一证据规则,改革者需要构建针对侦查行为合法性问题的司法审查机制,确立以司法裁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并就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中国社会科学报》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及本网站名。